扬子晚报网5月7日讯(记者 陈勇)公司员工因在基层社区医院住院治疗并申请病假,遭公司以“未到指定二级甲等医院就诊”为由驳回,后被以“旷工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就诊医院等级选择上是否享有自主权?5月7日,记者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认定劳动者诊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,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就医选择,最终判决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袁某是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员工,不久前因身体不适到基层社区医院住院治疗,主要诊断为后循环缺血,其他诊断包括高血压3级、2型糖尿病和高钙血症等。住院前两天,袁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、生产经理申请病假,但都遭到了拒绝。公司给出的理由是:袁某未到公司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就诊,公司不认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证明。而且,在袁某住院的一星期内,公司每天还作出一份《通告》,内容均为袁某当日未到公司上班构成旷工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。
袁某出院后,公司以袁某自动离职为由,拒绝为其安排工作,也不提供工作岗位。“我病例假条齐全,按流程请假,公司却驳回我的病假申请,还发通告对我按旷工处理。” 袁某觉得自己很冤,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随后便申请仲裁,并将公司诉至法院。
宿城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及司法解释规定,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具备合法性、合理性。本案中,袁某所患病症属常见病、多发病,其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分级诊疗制度要求,系合法权利。而公司《员工手册》中强制要求员工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并出具证明的规定,不仅加重劳动者医疗负担,且与国家分级诊疗政策相悖,对员工无约束力。据此,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该案主审法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,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,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限制劳动者就医选择权,不得通过不合理就诊层级设置加重劳动者负担。对于虚假病假问题,企业可通过完善虚假病假责任条款进行管理,但不得以“指定医院”为由侵害劳动者基本健康权益。法院通过否定“指定医院”条款效力,确立“规章制度不得加重劳动者医疗成本负担”的审查标准,对规范企业用工管理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。
法官提醒:企业用工管理权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,规章制度应兼顾合理性、合法性与人性化。本案裁判为企业合法合规制定用工制度提供了指引,亦警示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。
校对 石伟